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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细则
时间:2012-09-08  来源:遂昌法院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国防安全,完善涉军案件审判工作机制,促进部队和地方和谐共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认真处理涉军纠纷和案件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涉军维权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充分认识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国防意识。依法妥善处理部队涉法问题和涉军案件,确保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第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军案件,坚持公平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相统一,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相统一,坚持审判质量与审判效率相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坚持军地协作、调解优先、依法维权、及时高效、巩固国防、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四条 涉军案件,应当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切实把调解的理念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始终。注重加强与驻地部队、县人武部的协同配合,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第五条 我院在立案大厅设立涉军维权咨询岗,指定专人负责法律咨询、导诉、释明等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诉讼,合理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提高部队和军人军属依法诉讼的能力。 

立案窗口应张贴“军人军属优先”字样,优先办理涉军维权案件的立案工作。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军案件,应在案件立案审批表上加盖“涉军”印章。

第六条 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提起诉讼的,应当依法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 

军人军属在诉讼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要积极协调有关法律援助机构,及时为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第七条  我院设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专门合议庭(下称涉军维权合议庭),涉军维权合议庭设在民一庭,并在醒目处挂牌。   

第八条 涉军维权的案件,应做到当日立案、当日移送涉军维权合议庭。 

第九条 涉军维权合议庭的职责: 

1. 负责审理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权益的纠纷案件,做到依法、公正、及时、高效。 

2. 组织开展涉军维权案件巡回审判工作。 

3. 与驻地部队、县人武部开展诉调对接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 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协助驻地部队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 向部队和军人军属充分进行判前释明、判后答疑。 

6. 协助驻地部队、县人武部培养法律骨干人才。 

7. 向驻地部队、县人武部发放“维权服务联系卡”和《军人军属维权指南》。 

8. 负责涉军维权法律咨询。 

第十条 对军队一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自行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调取证据。 

第十一条  对于军人军属所涉及的案件,应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化解涉军维权案件。 

第十二条 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要充分释明答疑。军队一方为申请执行人的,要加大执行力度;军队一方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可通过部队组织督促履行。 

第十三条 涉军维权合议庭要定期对涉军维权案件进行回访,宣传法院的工作,听取部队和军人军属对法院工作及裁判的意见和建议。 

不定期开展庭审观摩进军营、法律咨询进军营、法律培训进军营等活动,增强军人法制意识和解决涉法涉诉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高度重视军人军属来信来访工作,做到来信有答复、来访有接待、处理要及时、结果要备案。 

第十五条 本院成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或分管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庭、局、室主要负责人作为成员,统筹全院涉军维权工作。工作小组下设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办公室(即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与涉军维权合议庭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领导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 

2.组织协调督办重大涉军纠纷案件。 

3.检查、考核涉军维权工作,表彰、宣传先进典型。 

4. 重大涉军纠纷案件的新闻发布。 

第十七条 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职责: 

1.负责落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决定,承办日常事务。

2.加强与驻地部队、县人武部、军人军属联系,听取意见、建议。 

3.处理来信来访,受理涉军纠纷案件的投诉。 

4.负责涉军维权工作的文件起草、数据统计和调研工作。 

5. 建立统一的涉军维权工作台帐。 

第十八条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联络站职责: 

1.互通涉军维权工作信息。 

2. 按规定为部队和军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 

3.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 

第十九条 涉及法[2010]254号第七条所列的重大案件,应及时向本院及上级法院涉军维权办公室和对口审判业务部门报告,并层报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办公室和对口审判业务部门。 

第二十条 加强对涉军维权工作的考核,将涉军维权案件审判工作纳入对法院和法官个人审判业绩的考评,对于在涉军维权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一条 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物质保障,从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出发,为涉军维权合议庭配备必要的办案器材和工具,切实保障涉军维权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涉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军队单位和军人军属为一方当事人的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军人权益是指军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1.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2.军人是指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按军人对待。 

3.军属是指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由军人赡养的其他亲属和军人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亲属可视为军属。 

4.维权是指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5. 移交地方安置的残疾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视为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视为军属。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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