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人民陪审工作,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
1、根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人员由院分管领导、政治处主任、立案庭长组成。
2、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二、培训
3、根据《决定》第十五条、《实施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四章、《若干意见》第五点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审判业务专项培训。
4、初任人民陪审员的岗前培训由高级人民法院或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中国司法制度、审判纪律、司法礼仪、廉政规定以及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培训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5、日常任职培训由基层人民法院承担。形式和方法除了采取集中授课外,可以采取有针对性庭审观摩、案例教学、模拟演示、电化教学等方法,以及组织人民陪审员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进行专题研讨等,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新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每年任职培训不得少于20个学时。
三、履职
6、根据《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确定。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工作由审判长、监察室监督下由立案庭长操作。
7、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①涉及群众利益的;
②涉及公共利益的;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
④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8、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9、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10、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且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11、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12、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13、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14、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15、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四、考核与表彰
16、根据《决定》第十六条、《实施意见》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管理办法》第五章、《若干意见》第31、32小点的规定,会同县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
17、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18、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同步进行,按15%的比例确定优秀陪审员名额,纳入本院公务员表彰和奖励范畴,并将考核结果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五、职务免除
19、根据《决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七条、《实施意见》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管理办法》第六章、《若干意见》第33小点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查证属实的,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①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转换岗位,担任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以及执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职务的;
④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⑤被开除公职的;
⑥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⑦违反审判纪律,徇私舞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20、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人民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人民法院无须再提请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21、人民陪审员被免除职务的,人民法院应书面通知被免职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并逐级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六、补助与经费
22、根据《决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实施意见》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管理办法》第七章、《若干意见》第34、35、36小点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应当享受的各项补助,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支付。
23、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和审判活动的费用,由法院参照县财政工资标准给予补助。
24、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需的开支,人民法院应当纳入当年的业务经费预算并及时向政府财政部分申报,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
人民法院对于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