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受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3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对以下资产向社会公开拍卖: 一、拍卖标的及起拍价(以下标的均设保留价) 1号标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前山路26号一至三层房产一幢(楼顶临时搭建一层及楼下附房一间均属无证建造,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证载建筑面积约293.28㎡,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00㎡,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72年12月24日,起拍价130万元; 2号标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腾龙小区17幢1单元601室混合结构房产一套,证载建筑面积约86.32㎡,房屋性质为下山脱贫,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5.347㎡,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79年10月9日,起拍价32万元; 3号标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腾龙小区13幢404室混合结构房产一套(房产证未办理,有购房合同),建筑面积约67.07㎡(购房合同建筑面积约65.33㎡,详见《限价商品房情况说明》),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约12.046㎡,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终止日期为2079年10月9日,起拍价25.5万元; 4号标的:存放在莲都区灯塔村电机厂内的轴承制作设备一批(详见拍品清单),起拍价1.38万元。 与标的相关权利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请届时参加拍卖会,缺席将视为丧失相关权利。 二、报名须知 报名时单位持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委托报名的,持授权委托书和报名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同时须交纳相应竞买保证金(1号标的20万元,2号标的、3号标的各5万元,4号标的0.5万元)及报名资料费200元。竞买成交者,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冲抵成交款,未成交者,竞买保证金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注:2号、3号标的房产均系遂昌县的农民异地转移安置房,申请竞买对象为遂昌县四个库区乡镇(金竹镇、湖山乡、蔡源乡、焦滩乡)符合条件的人员;已经安置或者享受异地转移政策的人员不得再参加竞买。申请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经中共遂昌县委遂昌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有购买资格的,本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下午5时之前通知其领取《竞买资格确认书》及《竞买证》。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竞买保证金的返还手续,不计息。 三、报名、展示时间及地点 报名、展示时间:2013年8月23日至8月26日下午5时止(工作时间) 报名地点:遂昌县君子路43-53号二楼遂昌阳光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电话:0578-8180947、13957067837、679837(虚拟号) 竞买保证金交纳帐号: 开户行:遂昌农行东街分理处 账 号:19840201040001149 户 名: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浙江拍卖在线(http://www.zjpmw.com)、 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rmfysszc.gov.cn共同刊登拍卖公告
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3日
2013年第52期拍卖会特别规定 受法院委托,本公司定于2013年8月30日上午10时在遂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楼开标室举行拍卖会,将对一批房产及一批设备向社会公开拍卖,为使本次拍卖活动合理、合法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拍卖方式 本次拍卖采用估低价方式进行,即增价方式。各拍卖标的均设有保留价,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二、本公司声明 1、本次拍卖标的品质以现状为准。1号标的为一至三层房产,楼顶临时搭建一层及楼下附房一间均属无证建造,不在本次拍卖范围内。1号、2号标的房地产面积以证载面积为准,证载面积如有误差的,以办证时重新确权面积为准。 根据浙江凯恩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限价商品房情况说明》,2号、3号标的各有柴间一间,柴间均无产权证(附《限价商品房情况说明》);3号标的房产证尚未办理,有土地证及购房合同,实测建筑面积约67.07㎡,购房合同建筑面积约65.33㎡(详见《限价商品房情况说明》),权证面积以办证时确权面积为准。本次拍卖的房地产面积误差与拍卖成交价不发生关系。4号标的拍品清单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现场察看为准。竞买人负责向相关部门咨询了解标的的相关事项。本公司不保证拍品的质量,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 三、申请竞买腾龙小区房产(2号、3号标的)的资格确定 1、腾龙小区是遂昌县的农民异地转移安置小区,一期池莲区块主要安置对象为四个库区乡镇(金竹镇、湖山乡、蔡源乡、焦滩乡)。 2、2号、3号标的房产的申请竞买对象为四个库区乡镇符合条件的人员,已经安置或者享受异地转移政策的人员不得再参加竞买。 3、申请人于报名展示时间内向本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及交纳竞买保证金(每套5万元),由中共遂昌县委遂昌县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审核确认其竞买资格。 4、本公司于2013年8月29日下午5时之前通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领取《资格确认书》及《竞买证》。未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于三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竞买保证金的返还手续,不计息。 5、买受人成交后,须遵守该小区的政策规定。享受的异地转移资金补助政策,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 四、竞买人、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1、竞买人在参加竞买活动前有权了解拍卖标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工作人员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或陪同现场察看,有偿获取相关资料,一旦进入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情况,并对所有文本资料表示认同。 2、优先购买权人在同等竞价条件下具有优先竞价权,相同应价优先购买权人优先,其他竞买人须继续加价。若优先购买权人未报名及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优先权。 3、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买受人在成交当日须向本公司支付成交总额(50万元以下部分5%;超过50万至200万元部分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2%)的累计佣金。1号至3号标的买受人在成交即日起20日内向本公司付清全部成交款。4号标的买受人在成交当日须向本公司付清全部成交款及腾空保证金5000元。竞买保证金转为定金冲抵成交款。逾期不足额支付者,除不返还违约人定金外,还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4、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全部款项后,委托方在30日内将标的移交给买受人,1号至3号标的移交之日前的水、电费及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等相关未明确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5、1号至3号标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凭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权证过户(包括补办)手续,过户时所引起的一切税、费(如:不动产销售税、契税、房地产交易费、工本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3号标的买受人还须承担原业主办证时的所有费用。委托方应积极配合买受人过户。 6、4号标的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后,凭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买受人须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间,在15日内将标的提取完毕,按时提取完毕者退回腾空保证金(不计息);如买受人未按规定时间将标的提取完毕,则不返还腾空保证金。移交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 7、若因买受人在本次拍卖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而引起的纠纷或诉讼,一切后果自负,与中介机构及鉴证方无关。 五、其它事项 1、本《特别规定》与《拍卖须知》、《拍卖成交确认书》及各类相关合同文本都具有法律效力。 2、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保留对本《特别规定》与《拍卖须知》的解释权。
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3日
拍 卖 须 知
本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并受此制约。 一、竞买人必须具备本公司发布公告中注明的竞买条件,否则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若委托代理人竞买,代理人必须出示有效委托文件及本人身份证件。 二、竞买人在公告规定的咨询时间内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情况,有偿获得文件资料。一旦进入拍卖会现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情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 三、竞买人必须事先按规定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进入拍卖现场前,必须办妥入场手续,每张竞买证进场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但只能由一人持牌应价。 四、主拍人有权临场决定拍品的加价幅度。 五、竞买人应价时,须将号牌面对主拍人。 六、主拍人宣布起拍价后,各竞买人可按加价幅度或高于加价幅度进行不限次数应价,当产生最高应价时,主拍人叫价三次仍无人应价高出,落槌成交。当拍卖标的设有保留价的,最高应价者应价超过保留价的,以最高应价额成交;若最高应价者应价未达保留价的,可以优先认保留价,最高应价者不愿认保留价的,第二高应价者可以认保留价,以此类推,不达保留价不成交。 七、参加竞买者须遵守会场秩序,不得有串通、起哄、喧闹、操纵、垄断等行为,不得干扰他人竞买。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不返还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八、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文件合同,并按本次《特别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支付全部成交款和佣金。逾期不足额支付者,本公司除不返还违约人定金外,还有权以下列形式解决处理。 1、向法院控告买受人违约并要求赔偿损失和支付诉讼费。 2、通过新闻媒体公开点名谴责买受人及其违约行为。 3、索赔因买受人逾期或拒绝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其计息方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 4、将标的再次进行公开出让,再次出让所得如不足本次成交额,差额部分由违约人补足,并支付所有手续费。 九、买受人付清全部款项并确认已转入指定帐户,才能办理拍卖标的的交付手续。
丽水市阳光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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