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法 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8)浙1123执9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南街99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蓝丽。 被执行人姜颖: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街道青云小区2号楼401室,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1123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5日10时至2018年6月6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姜颖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青云小区2号楼401室的房产及地下室222号【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字第00047665、0004766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0338号;地下室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47669、00047670;地下室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033号】。2018年6月6日10时21分,郎淑云【郎淑云,女,194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车站路6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最高价126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姜颖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青云小区2号楼401室的房产及地下室222号【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字第00047665、0004766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0338号;地下室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47669、00047670;地下室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033号】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买受人郎淑云所有。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郎淑云。 二、买受人郎淑云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敏
二0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雨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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