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123执6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北街101#,103#,105#,107#,109#,111#,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朱雨农。 被执行人龚伟东,男,1994年5月23日出生,住遂昌县妙高街道茗月山庄聆月轩7幢102室,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龚伟东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8年4月25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龚伟东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茗月山庄聆月轩7幢102室的房产及附属柴间(7#C08)。2018年7月14日,买受人王辰飞以人民币108.5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龚伟东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茗月山庄聆月轩7幢102室[权证号:浙(2017)遂昌不动产权第0000750号]房产及附属柴间(7#C0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辰飞(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上述房产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辰飞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王辰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王辰飞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靖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书 记 员 黄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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