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23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英洪,男,1958年2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黄沙腰镇黄脱坑村6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永林,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住遂昌县黄沙腰仙人坝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6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5月9日依法经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永林所有的车辆。买受人伍登红(公民身份号码:*****************)以4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杨永林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码:浙KU9823)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伍登红所有。 二、买受人伍登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法 贵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应 旭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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