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2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小龙,男,1989年1月6日出生,住遂昌县黄沙腰镇范山村4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廖爱华,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后林村后林92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吕跃中,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8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廖爱华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60号203室不动产。买受人马巍(公民身份号码:***************)以36.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廖爱华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60号203室不动产(权证号码:遂国用2006第1727号/妙00026087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马巍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马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法 贵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应 旭 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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