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经我院调解,谢某、王某等16人与被告何某达成协议,由何某分阶段支付给谢某等16人工资28771元。 今年2月,我院受理了谢某等16人诉被告何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谢某等人系金竹、湖山两乡镇的村民,2008年7月被告何某承包了湖山乡某村的村道改造工程,并雇请了谢某等16人为其运土、打工,但一直未支付16人的工资,谢某等16人经多次追索未果,又向乡政府、县劳动人事局反映,但仍未能索回,故诉至法院。 该案不仅关系到农民工的切实利益,更关系到我县的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我院高度重视,要求干警在耐心细致的做好审查登记工作的同时,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优先排期开庭,通过广泛的调查取证,认定被告何某所欠工资少的仅50元,多则达8500余元,鉴于被告态度诚恳,对所欠款项一概承认,只是工程款未到位,无法支付工资的实际,主办法官随即以此为突破口,集中精力做被告何某的思想工作,从法律法规到不良后果一一向被告释明,经过整整两天的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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