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加强与劳动保障、交通、工会等部门的联系协作,使4名民工在案件判决生效前拿到了47.5万元的劳动报酬,避免了一起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2009年9月,我院受理了原告陈兴校等4位外来民工起诉陈某及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该案涉及民工工资47.5万余元。陈兴校等4位民工均为绍兴籍人,2005年经陈某组织受雇于浙江天宇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县龙梧公路改建工程施工,并约定按日计酬,后被告陈某就原告4人的报酬总额进行了结算,未付款部分于2008年8月向其4人出具了欠条,固定所欠工资的数额合计为47.5万元,且承诺会及时支付,但随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本院受理后,被告天宇公司为拖延时间提出管辖权异议,我院及时作出裁定,认为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天宇公司不服又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及时恢复审理后,被告天宇公司又提出要对第一被告陈某出具的欠条笔迹形成时间等进行鉴定,我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此后该公司又出具书面申请调解,但双方仍未达成协议,致使陈兴校等人扬言要上访。 为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我院及时作出陈某及公司支付陈兴校等4人工资47.5万元的判决,与此同时,一方面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好当事人的解释及稳定工作,对陈某及公司负责人进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说,一方面及时联系劳动保障部门、交通局等单位,加强该案信息的沟通交流,并做好预防出现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最终使陈某及公司在判决生效前就将工资如数支付给陈兴校等4人,成功平息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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