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收购猪肠生意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支付原告陈某各项经济损失750元,款项当庭付清。 2009年5月21日早上松阳人陈某收购了四幅猪肠,并放置于某熟食店里。随后我县妙高镇人刘某到该熟食店,看到地上的猪肠正要拿走,突然陈某过来将刘某拦住了,夺走了她手中的猪肠,还告诉刘某这些猪肠他已经买下了,而刘某则认为这些猪肠正是早上卖猪肉的人通知自己来拿的。二人便在店前拉扯抢夺猪肠,由于猪肠是冰冻的,在抢夺过程中,刘某用猪肠将陈某打伤,并将陈某皮卡车的挡风玻璃被打破了,陈某赶紧报了110。 由于双方都称自己在抢夺过程中受伤,都要对方赔偿,争执无果,陈某将刘某诉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0余元,刘某随即反诉陈某。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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