枯死梧桐树砸人致残,出租房屋的相关责任单位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近日,我院公开审理了叶某诉我县某建设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判决建设公司赔偿叶某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6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叶某,今年73岁,从2004年开始一直和女儿租住在某单位仓库后的出租房,房子是以女儿的名义承租。该出租房为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并有围墙围好。2009年7月11日叶某在为楼院打扫卫生时,院内的一棵枯死的梧桐树突然倒下来,砸中叶某。经司法鉴定,叶某头皮破裂,并多处骨折,构成八级残疾。被告某建设公司辩称,这棵造成原告受伤的梧桐树也不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房子出租给的承租人,不包含原告,请求法庭查清事实依法裁判。 我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树木倾倒、折断致人损害的,有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叶某被折断倒下的树木砸中受伤,该树木位于出租屋前面的空地上,已成为院落的附属部分,该建设公司作为房屋的管理和使用者,应对院落范围内的树木进行日常管理,对叶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该树木折断前枯萎状态较为明显,原告日常居住在此,应对树木生长状态有一定了解,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