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丽遂商初字第240号唐振长: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浙江遂昌信隆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3年8月15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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