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3)丽遂商初字第237号
田建玲:
本院受理原告罗仕杰诉你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