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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5年遂昌法院民间借贷案件审判白皮书
时间:2016-01-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资本融通方式和正规金融的补充,与传统金融信贷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自发分散、交易隐蔽、风险不易控制等弊端,甚至不乏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刑事犯罪交织的现象,导致一些地方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既而引发一定范围内的区域性金融风险,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受后金融危机余波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流通领域内货币相对不足,银行信贷额度紧张,常规银行融资方式不足以覆盖和满足市场主体运营的需求,因此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呈现新一轮高发态势,且涉及面更广、金额更大。在这样的形势下,如何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成为人民法院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和重大责任。为此,遂昌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审慎处理纠纷,积极化解矛盾,为建设“经济繁荣、生活富裕、风尚文明”的幸福遂昌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

 

 

 

一、民间借贷案件审判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不断增长趋势

 

2012年到2015年的数据统计来看,2012年收案数为370件,涉案总金额为1.38亿元,到2013年收案为380件,涉案总金额为1.25亿元,收案数较之上一年增长了27.03%2014年,收案数为565件,数量上稍有增加,收案标的为1.08亿元。2015年,收案数为1054件,数量出现井喷式增长,收案标的为2.3亿元。由于收案数量的增长,审判任务相应增重,这四年结案数分别为364件、380件、559件和968件。

 

 

 

 表一:2012年—2015年遂昌县法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情况

                       
 

年份

 
 

2012

 
 

2013

 
 

2014

 
 

2015

 
 

收案数

 
 

370

 
 

380

 
 

565

 
 

1054

 
 

收案标的

 
 

1.38亿

 
 

1.25亿

 
 

1.08亿

 
 

2.30亿

 
 

 

 

(二)民间借贷纠纷数量占据商事案件总数半壁江山

 

受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增加的影响,在总量上商事案件类型格局也发生了变化,由以往买卖合同纠纷领军转变为目前民间借贷纠纷高居首位。2015年,我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全部商事案件的比重,比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占的比重高出52分点,商事案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63.22%

 

 表二:2012年—2015年遂昌法院商事审理占据前三类型案件

 

 

(三)公告案件和缺席审理比重攀升

 

近四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数量不断变化。2012年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60件,所占比例为16.22%2013年为50件,比例为13.16%;到2014年为89件,所占比例也升至15.81%2015年因被告无法联系,需要公告送达的达到62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42.18%。究其原因,一方面因人口流动性增强,当事人实际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现象十分普遍,而移动电话等现代通讯方式又极易变动;另一方面债务人拒收应诉材料,不愿到庭参加诉讼,故意拖延诉讼进程,甚至为逃避债务而“跑路”,各类“下落不明”的情况时有发生、愈演愈烈,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需要公告送达应诉材料或实行缺席审理的数量大幅增加。为了找到被告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仅送达一项就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四)夫妻个人债务认定存在困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时,出借方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往往将债务人配偶(有的是已离异配偶)也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这就涉及到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务是否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在于债务人及其配偶,不仅要证明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先约定归各自所有,且要证明第三人对夫妻关于各自债务的约定是明知的。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夫妻之间财产关系的私密性和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债务人及其配偶往往不能举证证明上述情况从而导致败诉。此外,这类民间借贷案件也往往引发虚假诉讼。有的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异,一方为了分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与第三人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对外借贷关系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取得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借履行法律文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点与趋势

 

(一)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 

 

传统民间借贷多发生于熟人之间,一般为亲朋好友,双方关系往往较为密切,基于信赖而互帮互助。近年来,出借人因牟利心理,由中间人介绍向不熟悉甚至不相识的人放贷收息的现象日益普遍。同时,借贷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职业放贷人、企业法人、合伙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等。通过案件审理还发现,存在公务员、银行职员、教师等特殊职业人员,利用职业信誉、影响获得资金,放贷给其他资金需求者,以获取利益或利差的情形。

 

(二)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现象突出

 

因现行法律基本不认可企业间借贷效力,也为规避公司有限责任,出借人多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借款,这成为涉企民间借贷的一个主要模式,由此产生了诸多法律问题。在许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出具的借条或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经常同时加盖有企业公章,因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与其自然人身份混同,企业借款或担保是否经股东大会表决,借款用途为何,等等诸多问题极大地增加了审判工作的复杂性。

 

(三)高息现象普遍存在,且十分隐蔽

 

由于银行贷款日趋严格,数量的控制和门槛的限制导致民间借贷的利息日益走高。借款月息一般在2-3分左右,而有的个别案件的真实利息高到离谱,据说年收益达到了200%。但为了混淆视听、掩人耳目,出借人往往把利息先予扣除或是让借款人出具远高于真实借款数的借条,给“高利贷”披上合法的外衣,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出借人往往对预扣利息、收取高息等予以否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辩解实为高利贷,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证据证明,法院也难以采信被告的意见,只能根据借条作出判决,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了保护,也会让被告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

 

(四)职业性放贷现象严重

 

近年来,民间借贷职业化倾向明显,逐步形成从募资、猎贷、风控、放贷、催收到诉讼等各环节的完整产业化链条。此类民间借贷的主要特征包括:借款数额大而期限短,借款用途仅注明“资金周转”;借款协议采用出借人提供的固定样本,内容细化到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的负担以及诉讼管辖;借款协议签署时出借人处空白,诉讼时再行填写,且名义出借人与实际出借人多不一致;对高利率作规避,书面约定月息在2%3%之间,而实际支付多为5%以上,交付款项时预扣利息;签署借款协议时即出具收条,其后再交付借款本金;借款需由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对保证范围、期限等内容作出详细约定;多个债务人互保、联保。

 

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发原因

 

(一)银行提高贷款门槛,使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来随着银行贷款门槛的提高以及贷款金额的限制,使中小企业融资日趋艰难。中小企业大多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银行出于自身利益和金融资产安全考虑,对中小企业惜贷、压贷。对于部分已经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由于货币政策转变、银根收紧,银行在贷款到期后抽回贷款,不再续贷,小企业顿时陷入困境。于是大部分中小企业主就把民间借贷资本作为企业融资的方向,而部分企业由于投资不当或无法负担高额利息导致企业倒闭,民间借贷的“批案”现象就出现了。

 

(二)民间资本投资渠道狭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力增强,人民富裕,积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由于目前诸多领域还未对民间资本开放,一些民间闲散资金找不到适合的投资渠道,而银行利率又偏低,这样,在高利率的诱引之下,以沟通借贷双方、谋取中间利率差为目的职业放贷人和民间食利阶层大量出现,民间资本大量投向民间借贷领域,成为民间借贷纠纷高发的一大诱因。

 

四、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风险及隐患

 

(一)案件纠纷数量急剧增加

 

如前所述,目前出借人对借款人由以往知根知底变为素不相识,再加上出借前未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摸底调查,不约定或不办理有效担保支持,借款后对款项用途未作跟踪了解,明显缺乏对风险的防控能力。而借款人中不乏无法从正规金融渠道融资的企业或个人,它们自有资金不足,甚至已经过度负债,缺乏信用,偿债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双方借贷关系往往要件欠缺,借贷行为又不规范,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极大。

 

(二)企业引发资金链断裂

 

银根紧缩,融资困难,部分中小微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在正规金融渠道无法满足融资需求情况下,企业往往转向高息民间借贷。企业高息负债虽可解一时燃眉之急,但高额的融资成本完全可能消耗掉其全部盈利,使企业入不敷出,一旦采、产、销等任何经营环节稍有风吹草动,即可能迫使企业陷入“拆东墙补西墙”的恶性循环境地,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而民间借贷则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三)银行金融安全受到冲击

 

实践中,借贷中介人或中介机构为获取利差,在自有资金不足情况下,往往设法从金融机构获取低利率的信贷资金,再以较高利率转借,当出借资金无法回笼时,借款人也无法归还银行本息,致使银行不良贷款上升,其实质是民间借贷向金融机构转嫁风险。同时,民间借贷资金迅速膨胀,相当程度上降低了银行储蓄存款,不仅加大银行的资本压力,抑制其信贷和其他投资业务的开展,也增加了货币政策调节经济运行的难度,可能给金融安全造成破坏性影响。

 

(四)社会和谐受到影响

 

一部分民间借贷都存在上下家资金链关系,而在直接与债务人发生借贷关系的出借人背后,还可能有大量的实际出资人。这些隐名出资人往往是欠缺投资渠道又盲目追逐利益的普通百姓,一旦资金链断裂,将使这些普通百姓的多年积蓄付之流水、血本无归,容易引发连环诉讼、集体信访,极端的甚至可能造成家破人亡、群体事件。此类民间借贷的影响面广、传导性强,对社会和谐稳定潜在的破坏力不容轻视。

 

此外,出借人基于利益判断作出趋利性选择,在高额利息回报诱惑下,容易产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债务人在“十个瓶子九个盖”的情况下,为阻止资金链断裂,掩饰无力清偿债务的事实,也极易走上相同的违法犯罪道路。更有甚者,出借人为保证资金回笼,在催讨过程中易引发打架斗殴等事件,有的甚至与黑恶势力勾结,采取非法拘禁、绑架等犯罪手段。

 

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司法应对

 

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对经济发展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但其自身固有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作用也显而易见。对此,遂昌法院密切跟踪经济形势变化,敏锐把握政策导向,采取一系列举措,积极稳妥作出司法应对。

 

(一)及时优化工作机制,适时出台指导意见

 

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现出的特点和趋势,我院通过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出行之有效的“四点”工作法,创新完善机制,加大化解民间借贷纠纷力度,2012-2015年我院此类案件的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42.7%

 

与此同时,我院围绕商事审判工作主线,分析梳理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具有区域特点的指导性文件。2014年,我院先后制定出台了《涉企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与民间借贷等金融相关的,要求审慎认定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为的性质和效力,从有利于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角度,依法保护合法的企业民间融资行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出对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处理。同时也对支持金融改革创新、优化社会融资环境等提出具体要求。所有这些对我院统一思想认识、统一裁判尺度,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等金融类案件,保障金融秩序,助推经济发展,发挥了有益作用。

 

(二)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强化引导规范作用

 

遂昌法院积极运用审判职能,在依法裁判案件、定纷止争的同时,充分发挥指引导向作用,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民间融资风险。一是审慎确定民间借贷关系主体,对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推定为债权人,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除外;对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二是严格审查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与生效要件,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意的借贷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三是保护合法借贷利息,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对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四是加大对非法债务的查处,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五是依法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款项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债务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证明。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将负责申请鉴定的举证义务分配给异议一方。六是对存在真伪不明情形的案件,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和去向、交付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三)健全协同配合机制,增强合力应对成效

 

许多民间借贷纠纷因牵涉企业破产重整、与刑事犯罪交织、群体性事件危机处理,传导性强,影响面广,不是一个单纯的民事法律问题。因此,依法妥善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促进民间融资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是一项系统性社会工程。遂昌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坚持协同司法理念,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企业资金链断裂、倒闭等迹象,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预警信息,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并提出相关建议意见,以形成处置合力。我院还按照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加强与银行、工商、金融办等相关部门征信系统对接,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高额揽储、违法转贷、非法吸储、贷款诈骗等涉嫌犯罪行为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延伸司法职能,加强法制宣传

 

遂昌法院以司法审判为依托,密切关注经济和金融发展形势,主动延伸职能作用,创新方法,落实举措,把引导规范民间融资发展作为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有效着力点。一是以改进司法作风、提升司法公信的“五走访”活动为载体,通过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加强对公民、企业诚实信用观念、投资风险意识等的宣传,引导公众强化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二是按照“阳光司法”要求,实行裁判文书上网,及时公布典型案例,并邀请社会各界旁听案件审理,增强示范导向作用。三是及时主动地分析归纳涉案民间借贷中反映出来的法律风险,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民间借贷繁荣了资本市场,促进了经济发展,但也存在风险隐患。遂昌县人民法院将按照县委和上级法院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经济形势和政策导向,在依法稳妥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同时,站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高度,结合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企业解困破产等工作,继续关注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问题,进一步采取措施,努力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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