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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专题统计分析第1期
时间:2016-02-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司法警察进出机制探讨

司法警察俗称法警,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中一支特殊的武装力量。随着法院改革步伐的加快,司法警察在服务司法改革、保障审判、强制执行、树立法院权威、体现司法公正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和重要,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的开庭,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和诉讼中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惩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都离不开司法警察的积极参与,这支队伍正发挥着其他机构、人员不可替代和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在警务实践过程中也同时暴露出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的问题

 

1、司法警察警力严重不足,尤其是女法警少。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警察人员结构设置上,由于条件的限制,往往会忽略女性司法警察,造成女司法警察少,许多基层法院只有一名女法警甚至没有的情况。遇到女性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无法顺利完成任务。司法警察人员编制占司法机关人员总数的比例为:省院占8%,地市院占10%,县、区院占12%,执行局法警数量占15%。而目前大多数法院达不到这个数目。而且,大量兼职警察挤占警力,实现编队管理难。不仅如此,现在诉讼案件每年增长态势。笔者所在法院,经济类、执行类案件2015年较2014年增长40%35%,民事、刑事案件也有所增加。案件增加,法警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加,这就严重影响了司法警察工作任务的完成。最高法院规定庭审法警值庭的人数应不少于被告的两倍。目前多数法院现有警力相差甚远。司法警察保障审判的工作量猛增,现有机构和警力根本无法保障。警力不足,在审判案件比较集中时,造成现有警力超负荷工作状态,或者向武警、公安借调警力。遇到刑事多被告和重大案件时,需要申请向其他法院借调警力。而且警力的不足,也直接导致了,执行案件的“空执行”,“法律白条”等问题。2、司法警察的职责不明确。领导体制落实困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虽然规定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但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有走样甚至歪曲的现象。《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对于领导的指示,他们更是不得不从事其他例如:驾驶员、办公室文员、书记员等岗位的工作。这种做法严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专业性建设。影响了编队管理的进行。而且,很多法警由其他岗位转岗,虽然名为法警,但在工作中仍然从事其他岗位的工作。3、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不畅。现在的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是《暂行条例》的产物。《暂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这只是一个大的原则,究竟如何管理,如何操作,最高院没有出台相应的细则。这就造成了各地法院按照自己的需要进行管理。4、法警队伍思想状况存在一定的问题.。法警工作服务和服从审判工作这个核心,很多法警从心底里认为法警受人指派,低人一等。因而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法警在从事任务时,只是觉得是的一个任务而已,而且由于任务繁重,不会去想怎样才能更出色的完成任务。这种思想不稳定,是法警队伍难以管理的内在原因。

 

二、原因分析

 

1、法院领导不重视法警工作。法院的主要工作是审判,所以,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理所当然的成了法院的主体。司法警察成了法院各项工作的辅助人员。甚至成了刑事审判庭的“下属”,各庭室有任务需要,法警要随传随到。有时候领导面子安排,一句话就把其他岗位的工作人员转岗成了法警。这就直接导致了司法警察失去了本来应有的法律地位。法警出现在当驾驶员、书记员等岗位也就不足为奇了。2、法警自身素质亟待提高。法警的业务能力要求高,需要依法履行职责能力、办案安全防范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等。法警的法律地位不仅和司法条例有关,更和自身的素质有关系。法警的组成人员可以由书记员、驾驶员、办公室文员等工作人员的转岗,也可以通过公务员选拔或公检法系统转聘。这些人员的素质虽然各有所长,但参差不齐,对法警各项业务也不熟悉。在很多执行案件中,很多法警只是“走走、站站、看看”,不能发挥作用,只是“辅助人员”。在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法警的招录,只能通过公务员选拔,由于各种原因,招录法警在专业限制方面只能设置专业不限,这些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大多需要一个业务熟悉的过程,不能及时掌握基本的业务素质。在日常警务分配上,加大了难度。3人员进出口不合理。法院现有人数,扩大司法警察占有比例,或者按辖区人口设置法警所占比例都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全国法院系统多次增编,用于增加审判队伍,司法警察队伍却很少能得到一个增员编制。为了加强公安力量,各省市每年都要招录大批公安干警补充其队伍,而作为人民警察一个警种的司法警察,同样承担着巨大的工作压力,却没有得到一个长远的增编补员的计划。在中央政法编制不能满足需要时,一些地方法院依靠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争取到了一些地方事业编制,但也多用于招录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司法警察队伍增编补员几乎没有。由于司法警察队伍多年来不能通过正规渠道和正规手续补充警力,因而造成了队伍年龄结构不合理,普遍存在老化的现象。

 

笔者认为,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警种,急需加强法警的业务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法警队伍。为了加强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需要以执法能力建设为核心,全面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以落实编队管理为载体,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有效缓解司法警察警力不足,队伍老化等问题。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

 

具体对策

 

1、严格制定法警的进出口机制。法警需要掌握非常专业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身体素质。尤其是新时代的司法警察需要熟练掌握各种新媒体的通讯技术。应当取消以往随意转岗挤占法警编制的做法。为提高法警的各项素质,可由法院和警官院校实行院校对接,育用衔接,进出链接的模式招录法警。校方以优秀司法警察为目标,设定专业课程,并从合作办学、合署办公、合作共建等方面对所在地警官院校的人才培养提出新的具体的要求。笔者认为:警官院校的学生在校期间,部分学生品学兼优,掌握了很好的新时代信息通讯技术,并且身体强健。在校期间定向培养,通过专业的业务指导和学习,有希望成为法警队伍的中坚力量。2、明确法警的职权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是对暂行条例实施了十几年的总结,在实践过程当中,不断的找出不合理之处;解决了《暂行条例》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在职责职权方面,对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配合民事执行等职责做出了相对细化,明确的表述;明确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备的职权,尤其明确了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形;解决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问题与工作问题。对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正规化、职业化提供了制度保障。3、严格编队管理,提高法警素质。在工作中增强技能、在训练中增强体能,提高法警素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今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是使用国家专项编制的人员担任。并实行法官、警员职务序列。在司法警察的管理章节中,新条例对新入职的人员做了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司法警察管理部门应根据专业化、职业化、正规化的原则,在新的司法警察招录时,严格要求。国家主席习近平说:“打铁还需自身硬!”司法警察的存在关系到法院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必须掌握各项业务技能,加强体能技能锻炼。

 

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特殊警种,其业务关系到法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司法警察队伍的编制管理尤为重要,相关上级部门和领导应当加强对法警进出渠道的严格控制,探讨更为合理的招录方式,让更多的优秀人才补充到法警队伍中,使之能保质保量服务于法院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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