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执行公开 > 制裁结果公示
(2017)浙1123执2022号
时间:2018-01-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7)浙11232022

 

被拘留人:应晓红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与应晓红(2017)浙11232022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应晓红拘留 1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1)丽遂执民字第273号
上一篇:(2017)浙1123执1051号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