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6)浙1123执1379号 被拘留人:鲍忠旺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在执行金先民与鲍忠旺(2016)浙1123执137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鲍忠旺拘留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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