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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04号
时间:2016-07-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6)浙1123104

 

被拘留人:张根福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在执行毛跃平与张根福(2016)浙1123104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张根福拘留 1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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