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2011)丽遂执民字第489号 梅喜振: 申请执行人傅文余依据生效的(2011)丽遂商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费650元,合计人民币50650元。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8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对你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你未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期间,不得有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你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扣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法定义务后,应向我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院 长:叶晓生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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