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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费令车恩岳
时间:2013-12-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限 制 高 消 费 令    

 

(2010)丽遂执民字第258号

车恩岳:

申请执行人王荷蕾依据生效的(2010)丽松商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执行费4457元,合计人民币304457元。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向你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执行,被执行人车恩岳已履行债务82971元,尚欠债务217029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0)8号《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对你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你未完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期间,不得有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下列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你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扣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法定义务后,应向我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院  长:叶晓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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