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4866181-7。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建军,男,住**********,现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雷利君,女,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209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经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军、雷利君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45弄23号102室房屋。买受人廖长法以8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建军、雷利君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官碧路45弄23号102室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51245号、00051246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2119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廖长法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廖长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法 贵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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