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5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4866181-7。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理事长。 被执行人郑朝军,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2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6日依法经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郑朝军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十弄三支弄5号室房屋。买受人黄子锋以7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郑朝军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十弄三支弄5号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51333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3)第02165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子锋所有。 二、买受人黄子锋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法 贵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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