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认为身份证丢了只是件小事,补办一张就可以了;还有的不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信用卡出售给他人。殊不知身份证信息有可能会成为别有用心者犯罪的工具。日前,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来自不同省份的9人在两年内,持有、交易了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和他人用本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共计5000余张。 2011年下半年,在衢州火车站工作的胡某在上网时发现可以通过倒卖信用卡赚取差价的商机。2011年12月,他新注册了一个QQ号,搜索并加入带有“银行卡”、“信用卡”等字眼的QQ群。群里不时有人收购信用卡,胡某便和那人单线联系。找到下家后,胡某又在其他群里寻找出售信用卡的人,远在辽宁的张某成了胡某第一个上家。 张某与胡某约定好售价:普通银行一张90到100元,带U盾的一张200元到210元。然后张某便组织王某、于某等人,发布收购信用卡的消息,招聘人员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后收购并持有。2012年七八月份到2014年5月,张某共计从他人处购买信用卡3100余张。张某将这3100多张卡陆续出售给胡某,胡某接收后将上述信用卡通过快递转寄到台湾。 胡某见来钱快,又找到河北女子赵某为他收购信用卡。赵某和张某不同,她与同伙刘某(另案处理)组织赵某某、任某等人直接上网购买虚假的身份证办理信用卡,并以普通信用卡100-130元一张、U盾信用卡430-480元一张的价格出售给胡某。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赵某出售以虚假身份证骗领的信用卡达2200余张。 赵某雇佣的人员赵某某、任某用他人身份证办卡时多次被银行发现,每次都用借口搪塞或者逃跑。终于,2014年5月的一天,银行抓住了造假人员,并到公安局报了案。 警方一环连一环,顺藤摸瓜,从利益链牵扯出骗领信用卡、收购信用卡、倒卖信用卡三方犯罪团伙。 2014年4月到6月,9名被告相继被公安机关逮捕,经调查,胡某的违法所得为65万元,赵某的违法所得为7万元,张某的违法所得为5万元,另外6人违法所得1060到5000元不等。 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9名被告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购买、出售,或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遂依法分别判处胡某等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到六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到1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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