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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妥善化解一起党委政府关注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时间:2010-04-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无偿搭载遇车祸    法官调解化纠纷

  我院妥善化解一起党委政府关注的交通事故赔偿案

 

日前,我院讲究调解策略和艺术,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一起党委政府密切关注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取得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果。

去年9月,我县石练镇大茂坑的村民余某驾着三轮摩托车到承包田里治虫,因同村村民李某的要求,顺路将李某送至田头,途中三轮车冲出路面坠入水渠中,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余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余某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达不成协议,死者家属情绪激动,尸体一直未能火化,并扬言发动村民将死者尸体或骨灰搬运至余某家中,余某所在村的村民称一旦发生此情况,将动员全村村民予以阻止,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随时可能会演变成一起群体性事件。事故发生后,石练和黄沙腰的镇、村干部、交警大队、司法局等部门通力协作,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该起纠纷的及时处理得到了县委葛书记的充分肯定,县委办以《遂昌信息》第0017期进行了通报。一个月后,李某母亲、丈夫和儿子却一纸诉状将余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余某再赔偿173598元,并扬言事情不处理就天天到县政府上访。

由于该案牵涉面广,在当地有较大的影响,我院高度重视,要求办案法官一定要从维稳大局出发,努力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一是深入调查,理清事实。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多次深入黄沙腰、石练镇,走访了当事人及家属所在镇、村干部,与村民、当事人及家属、村委、镇政府沟通,对该事件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积极寻找化解矛盾的突破口。经查明:在相关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的时候,因调解时间从上午一直持续到当天深夜,晚上的调解李某母亲、丈夫及儿子没有直接参加,而是由亲戚出面进行,最后达成协议由被告余某方赔偿原告李某方62000元,李某方放弃其他赔偿要求。次日李某儿子及丈夫经亲戚劝说在协议书上签了字。签字当天李某的丈夫收到赔偿款57000元后,将其中应属于原告李某母亲的份额8800元交由交警队保管,协议中约定由被告所在村的村民主任代付的5000元没有实际支付。李某母亲以自己未签字,对调解的方案不赞成为由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二是细致入微,化解矛盾。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我院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要互相体谅对方,看清各自的实际情况,在谅解对方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作出让步:余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事故发生后,余某本人也受重伤住院需要大笔治疗费用,加之家庭并不富裕,原调解协议中的50000元已由其女婿支付,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再赔偿,而李某家中,李某丈夫曾因交通事故造成残废,行动不便,因李某的死亡,家庭更显困难;另一方面,积极与当事人所在镇党委政府和村两委沟通,共同做通双方当事人亲属的工作,再由亲属出面进行劝解,在交谈中得知余某女婿为人孝顺,有在一定限额代岳父赔偿意愿的情况后,主动与其沟通,协商调解方案,经多方努力,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余某方再赔偿原告李某方17000元,余某女婿当庭为岳父承担了赔偿款项,该起交通事故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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