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增进法官和律师沟通交流,构建调解平台,与代理律师形成合力,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 2009年10月,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系我县石练镇一村村民,双方聊天时无意提起被告儿子曾未经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摩托车骑走并把车灯摔坏,理应被告李某赔偿,就此双方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冲突,被告李某将原告摔倒在地,并殴打原告,致其受伤。原告朱某要求被告夫妇二人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3476.5元,经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朱某将被告夫妇二人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通过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了解到,原被告二人系好友且经常互相帮助,现因几句冲动的话而引起冲突,导致医药费达不成协议,进而断送多年的友情不值得,法官与律师交换意见后,找准突破口,针对被告李某丈夫为该村人民调解员的特殊身份,对其进行法律方面的劝解,与此同时分头做原告朱某与被告李某的工作,双方被法官与律师的敬业精神所感动,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当庭兑现了赔偿金额1700元,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持了二人的友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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