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新闻中心 > 法庭聚焦
旧丧事未完 又添新丧事
时间:2010-04-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旧丧事未完   又添新丧事

母亲办丧事姐弟起冲突  弟弟追赶致姐姐坠河身亡

旧丧事未完   又添新丧事

母亲办丧事姐弟起冲突  弟弟追赶致姐姐坠河身亡

老者已逝,何以安息?为了已逝父亲的丧葬费在母亲的葬礼上姐弟俩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姐姐坠河身亡,并由此而引发纠纷诉至法院,日前,我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苏春长赔偿给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30000元。     

20098月,苏某赴大柘镇横源村料理母亲的丧事,期间与弟弟苏春长因当年父亲的丧葬费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苏春长称当天若不解决事情,就要把苏某打成脑震荡,还要搞倒苏某。经在场的亲朋劝解,苏某离开争吵现场。而被告苏春长发现姐姐苏某离开,随即跟上,并从路边拿起铁锹在后面追赶。就在苏春长离苏某约二、三米距离要追上时,苏某突然转身从大柘镇横源村桥上跳入河中。嗣后,被告苏春长到河边寻找苏某,苏某丈夫也连夜组织100多人并撑上渡船沿河寻找。但苏某的尸体三天后才在湖山乡三归村库内水域发现。经鉴定,苏某系溺水所致的窒息性死亡。事后,苏某儿子周某与被告苏春长之妻吴某在大柘镇人民政府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约定:苏春长方一次性支付给死者苏某的儿子周耀卿打捞尸体和料理母亲的丧葬费贰万伍仟元整,于2009814日上午12时前支付贰万元整,余额伍仟元在2009820日前付清;该事件涉及的相应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裁定。苏春长方依约付清了前述款项。因苏某死亡造成的民事赔偿部份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因而苏某的丈夫和儿子诉至我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8516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我院1天成功调解8位农民工讨薪案
上一篇:公司汇款多了一个“0”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