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呈善:起诉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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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05-1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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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丽遂商初字第447号雷呈善: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项旭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8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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