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4)丽遂商初字第124号 周朋飞: 本院受理原告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与吴文蔚、王云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4年6月19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良渚)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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