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遂昌县 > 司法统计 > 专题分析
2014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4期
时间:2014-04-23  来源:遂昌法院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遂昌法院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罪名,其中醉驾首被入刑。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截止2014年4月,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163 件,均为醉酒驾驶,判处罪犯163人,其中2011年 7件7人,2012年46 件 46人,2013年 59件59人,2014年51 件49人。分别占当年刑事案件的4.9%、19.3%、24.5%、56.3%。醉驾类犯罪已呈常态犯罪,值得引以为戒;同时,我院在审理醉驾类案件中遇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一、醉驾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被告人的身份看,大部分为农村务农的农民,也有企业务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者,极少数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人员,我院目前尚无公务员醉驾案件发生。

(2)从被告人的年龄结构看,年龄最大的为62岁,最小的为23岁,中青年占绝大多数。

(3)从被告人性别看,被告人一般为男性,女性仅为4名。 

(4)从驾驶车型看,93%为摩托车,其他为超标电动车和轿车、货车等。

(5)从醉驾酒精度看, 在80-120ml/mg范围内的占37%;在120-200ml/mg范围内的占48%;在200-300ml/mg范围内的占15%,在300ml/mg以上的有1件1人。    。  

(6)从案发原因看,一般因被查获而案发,少数因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报案,也个别系群众发现发生交通事故后热心拨打110或120而案发。

7)从判决结果看,被判处刑拘役1-2个月的占41%,拘役2-3个月的占59%,3个月以上6件6人,其中最高刑拘役5个月15天,实刑占81%,缓刑占18%。(2012年9月14日浙高法〔2012〕257号《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之前没有适用缓刑,之后对酒精度在80-120ml/mg之间不具有10种情形的被告人适用缓刑。)

二、醉驾案件的原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危险驾驶罪为刑法修正后新入罪罪名,许多人对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一方面对醉酒驾驶行为本身构成犯罪的法律后果认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对醉酒驾驶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认识不到位,为此,对自已醉酒驾驶行为缺乏克制和防范意识。 

2、自身抵抗力不强,经不起诱惑。许多驾驶人员有平时习惯性喝酒的不良嗜好,往往因对酒精的依赖性,或因聚餐时经不起他人的盛情劝说,无法抵挡美酒的诱惑而饮酒,且在饮酒后又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戒言抛于脑后,同时在还有不会凑巧被查获的侥幸心里,从而醉酒驾驶。如,被告人钟建忠2013年8月14日19时25分许,因在未取得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牌照为浙KFR62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在取保候审期间,其又于2013年12月9日13时16分许无证酒后驾驶牌照为浙KFS14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查获,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最后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3、犯罪羞耻感相对淡薄。因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相对较轻,对非公务员或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他们的犯罪成本相对不高,有些人认为大不了坐几个月牢,罚点钱而矣,存在醉驾判刑不羞耻的误区,甚至有的不知悔改,一而再,再而三的重犯。

4、相关部门对醉酒驾驶的宣传力度尚不足。 

三、审判中存在的困难

(一)强制措施受限无法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浙高法〔2012〕257号《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由于我县公安机关客观上缺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硬件设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适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因此,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有的被取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随传随到,甚至逃之夭夭,尤其是外地人;当判决书生效后,有的不在指定日期来法院收监执行报到。为此,只得组织力量进行抓捕,花费大量的人财力。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人早余旺在浙江省遂昌县打工期间,因醉酒驾驶被遂昌警方查获,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后,在我院审理过程中,其未在传票指定的日期来法院出庭并逃匿,后经公安网上追逃,最后在新疆青河县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遂昌警方派出警力去新疆将其押回遂昌,花费3万多元,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法院对被判处实刑的醉驾罪犯送看守所收监执行难。被判处拘役实刑的醉驾罪犯应由看守所收监执行。2013年7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卫生厅虽已联合发文浙司[2013]11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但县看守所仍以为确保羁押人员人身安全为由,继续执行公安内部以前的规定对收押人员需一律体检,对存在内部规定一些病情但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县看守所暂不予收监执行,致《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无法落实到位,给法院对未羁押罪犯投监执行造成难度,致罪犯“判而不罚”发生,无法达到制裁效果。如,在判决书生效后,我院将实刑罪犯送县看守所收监执行,但县看守所要求法院人员对收监罪犯送医院进行体检,对身体状况不佳,但不符合保外就医的监外执行行条件,便但按此前公安内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应收押的,仍执行公安内部规定,一律暂不收监,虽多次协调未果,有的罪犯投监多次仍不收监,如罪犯李娜细被投监5次,第5次才最后收监执行。对罪犯多次投监,致法院工作受累,司法资源浪费。多次投监过程中,有的罪犯未在指定日期到法院报到,甚至逃匿,法院不得不再组织力量进行追捕,如果抓捕后看守所又不收监,只得把人又放了,抓了放,放了抓,造成法院工作受累和司法资源浪费。

(三)未羁押罪犯对看守所要求先行体检、暂不收监意见及大,情绪激烈。一方面,收监执行罪犯在指定的日期到法院报道后,因看守所暂不收监,多次得复后,其疲于奔波,徒增误工损失。另一方面,看守所要求对罪犯收监前体检,常规的体检费近400元、有的还需进行特定项目的检查,费用不特定、保外就医鉴定费500元,由于费用由罪犯个人承担,因此,有的罪犯因家庭经济困难,拒绝体检,主动要求直接收监服刑,但看守所以其对身体状况不符合其内部文件要求的条件为由拒绝收监,法院左右为难,虽经努力仍难以协调,致矛盾升级,以致有的罪犯在法院情绪激烈,谩骂承办法官。

三、对策和建议 

1、加强醉驾的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社会法律意识。一是对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宣传报道,以点带面,提高震慑力。二是出台醉驾案件的白皮书,进行系统宣传,延伸审判的社会影响面。三是开展醉驾巡回审判,将醉驾要判刑的法制观念传递到乡间寻常百姓脑海中去。

2、加强醉驾打击力度,建立防控体系。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醉驾犯罪仍为多发,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之间必须严格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于2014年3月28日联合发文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快速办理此类案件的机制,加大打击醉驾的工作力度,使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公安机关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严查酒后驾驶行为;检察、法院机关对危险驾驶犯罪要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要快速审查、尽快判决。 

3、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在醉驾入刑后,要与时俱进,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驾驶人员要自觉拒绝饮酒,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理念,陪同用餐人员对驾驶人员不劝酒、不派酒,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4、加大对生效判决书的执行力度,形成联执行动机制,实行罪犯一次收监制。在判决书生效后,如果罪犯申请监外执行,且符合临外执行条件的,法院决定监外执行,除此之外的罪犯,法院依法将罪犯送看守所收监执行,看守所不得再以罪犯身体原因暂不收监。

5、对拒不执行报到或逃匿的罪犯,由法院、公安联合联合组织力量进行抓捕,将其收监执行。

6、落实羁押人员医疗保障措施。消除由罪犯本人承担相关体检费、鉴定费现象,由县财政部门应对县看守入所羁押人员必要的体检费、在押人员必要的治疗费、保外就医罪犯的鉴定费落实专项资金。

0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2014年度司法统计分析第3期
上一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审判白皮书(2009.1-2013.10)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主办:遂昌县人民法院 地址:丽水市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79号 电话:0578-8180826 扫黑除恶举报电话:0578-8180567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