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 1123 执 1774 号 被拘留人:周水娥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程显勇与周水娥(2018)浙 1123 执 1774 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周水娥拘留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 3 日内,向丽水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 1123 执 1774 号 被拘留人:周水娥 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程显勇与周水娥(2018)浙 1123 执 1774 号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周水娥拘留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 3 日内,向丽水市中 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8)浙1123执1774号 被拘留人:周水娥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执行程显勇与周水娥(2018)浙1123执17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周水娥拘留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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