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6)浙1123执115号 被拘留人:郑胡法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在执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遂昌支行与余根洪、郑胡法、郑建华(2016)浙1123执115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郑胡法拘留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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