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5)丽遂执民字第11号 被拘留人:林文寅身份证: ************** 本院在执行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文寅、毛琼英、毛韩英(2015)丽遂执民字第11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林文寅拘留 15 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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