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法 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1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西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涂明亮。 被执行人刘先华,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住遂昌县濂竹乡千义坑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向小红,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住遂昌县濂竹乡千义坑村,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2月24日10时至2018年2月25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刘先华、向小红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元立大道65号4单元408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字第00059373、00059374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5)第01328号】。2018年2月25日10时43分,何建豪【何建豪,男,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下坑村16号】最高价632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刘先华、向小红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元立大道65号4单元408室的房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字第00059373、00059374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5)第01328号】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买受人何建豪所有。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何建豪。 二、买受人何建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敏
二0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雨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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