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1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建英,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北街2弄27号303室,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王文萍,女,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溪边路20号,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李亚萍,女,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东街96号2幢402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刘永巧,男,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云峰街道龙口村56号,现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5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雷土秀,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云峰街道龙口村56号,现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5弄15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5月15日(2017)浙112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8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雷土秀所有的车牌为浙K7121T奥迪牌小型车辆。2017年9月10日程烨(******************)以30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车牌为浙K7121T奥迪牌小型车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陈春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吴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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