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法 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1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涂明亮,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赖丽屏,女,1981年2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湖山乡湖山机关宿舍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梁建荣,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遂昌县湖山乡牌坊门村2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3日10时至2017年10月24日10时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赖丽屏、梁建荣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2号3幢2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6)遂昌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2017年10月24日10时01分,吴东伟【吴东伟,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公园路201号60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最高价58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赖丽屏、梁建荣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园丁路2号3幢204室的房地产【产权证号:浙(2016)遂昌不动产权第0000015号】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吴东伟所有。该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给买受人吴东伟。 二、买受人吴东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敏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郑雨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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