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4866266-9。 法定代表人:刘文亮,系行长。 被执行人:刘佳,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叶坞村内坑21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苏欣,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桥村8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6月13日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06月09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刘佳、苏欣共同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187号3幢606室[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15)第00643号;房产权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57936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57937号]。于2017年07月22日买受人郑龙威(公民身份号码****************************)以4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187号3幢606室[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15)第00643号;房产权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57936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57937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龙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马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叶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