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3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聪香,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住遂昌县云峰街道八门岗村100号。 被执行人李金良,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玉岩镇新岗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洪坛连,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松阳县玉岩镇新岗村66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李金良所有的小型轿车(浙KN2902)。买受人陈法(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711050016)以38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李金良(**********************)所有的小型轿车(浙KN2902)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法(332527196711050016)所有。 二、买受人陈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陈法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法 贵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应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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