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4866474-4。 法定代表人:熊旭升,副行长。 被执行人:王桂霞,女,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二十四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3月10日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05月18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王桂霞所有(登记在已故的王玉明名下)的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314、320号(店面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00011142、00011143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05)第22628号、22630号]。于2017年05月19日买受人方礼(公民身份号码************************)以5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街道西街314、320号(店面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字第00011142、00011143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05)第22628号、2263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方礼(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及土地出让金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马生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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