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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902号之一
时间:2017-03-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19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健,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鸥林,男,汉族,经商,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季美花,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18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223日上午10时至2017224日上午10时在遂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公开竞价拍卖被执行人徐鸥林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西街延伸段10号商住楼202室的房产(现门牌号为西街361202室;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5760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6)第0921号)。20172241006分,买受人叶放堯(公民身份号码:**************)以70.5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徐鸥林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镇西街延伸段10号商住楼202室的房产(现门牌号为西街361202室)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5760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6)第0921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叶放堯(公民身份号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的一切税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叶放堯(公民身份号码:**************)承担。

三、本院及其他法院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云峰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徐鸥林的借款抵押财产登记予以注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陈春明

 

                                                   二○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李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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