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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381号之一
时间:2017-02-2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4867483-8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

被执行人余根洪,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赵淑娟,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1123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8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根洪、赵淑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97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余根洪、赵淑娟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东路21302室的房产及柴间。20161216日,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以人民币47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余根洪、赵淑娟共同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东路21302[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4424800044249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2)第01512]的房地产及柴间(证载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渡船头3号安置房 C09柴间,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4425400044255号)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所有。上述房产及柴间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靖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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