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1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4867483-8。 法定代表人陈晓平。 被执行人余根洪,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赵淑娟,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浙1123民特19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根洪、赵淑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9月7日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余根洪、赵淑娟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东路2弄1号302室的房产及柴间。2016年12月16日,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以人民币47万元的最高价竟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余根洪、赵淑娟共同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东路2弄1号302室[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44248、00044249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2)第01512号]的房地产及柴间(证载地址:遂昌县妙高街道渡船头3号安置房 C09柴间,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44254、00044255号)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所有。上述房产及柴间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李志宁、姜雪萍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靖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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