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7162285-1。 法定代表人郭温国。 被执行人郑春强,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全军,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5月06日丽水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特00145号裁定书,于2016年08月31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D-1-2号地块房地产[房产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15603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03)第16953号]。于2016年11月10日买受人黄军华以5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D-1-2号地块[房产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15603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03)第16953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军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马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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