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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801号之二
时间:2016-12-2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1123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遂昌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7162285-1

法定代表人郭温国。

被执行人郑春强,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张全军,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506日丽水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特00145号裁定书,于20160831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D-1-2号地块房地产[房产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15603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03)第16953]。于20161110日买受人黄军华5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街道凯恩路D-1-2号地块[房产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15603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03)第16953]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军华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马生

  

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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