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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636号之二
时间:2016-12-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6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4866181-7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依宸,女,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根福,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朱香芽,女,住***************。公民身份号码***************,系张根福配偶。

被执行人朱香华,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华连英,女,住***************。公民身份号码**************,系朱香华配偶。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1030日上午10时至20161031日上午10时止在遂昌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公开竞价拍卖被执行人朱香华、华连英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湖山乡移民小区84号地块的房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0192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1)第01371号)。201610311015分,买受人曾小婷以52万元人民币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朱香华、华连英所有的坐落于遂昌县湖山乡移民小区84号地块的房产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0192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1)第01371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曾小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所需的一切税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买受人曾小婷(身份证号码:332527197202164722)承担。

三、本院及其他法院对上述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同时解除。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竹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朱香华、华连英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予以注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陈春明

    0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李子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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