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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307号之三
时间:2016-12-2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4867137-0

    法定代表人:王心军。

    被执行人:阙祖荣,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程玉春,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0117日丽水遂昌法院(2015)丽遂商初字第01509号判决书,于20160831日,依法委托无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毛头新村3-5#地块(现门牌上南门255号)住宅一幢。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5176号;土地使用证号:遂政国用(2006)第03862016113日买受人包小媚19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毛头新村3-5#地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包小媚332527197809014747所有[ 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毛头新村3-5#地块(现门牌上南门255号)住宅房屋一幢,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5176号;土地使用证号:遂政国用(2006)第0386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马生

                          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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