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3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84867137-0。 法定代表人:王心军。 被执行人:阙祖荣,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程玉春,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1月17日丽水遂昌法院(2015)丽遂商初字第01509号判决书,于2016年08月31日,依法委托无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毛头新村3-5#地块(现门牌上南门25弄5号)住宅一幢。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5176号;土地使用证号:遂政国用(2006)第0386号。2016年11月3日买受人包小媚以199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毛头新村3-5#地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包小媚(332527197809014747)所有。[ 遂昌县妙高街道大毛头新村3-5#地块(现门牌上南门25弄5号)住宅房屋一幢,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25176号;土地使用证号:遂政国用(2006)第0386号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周马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叶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