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1123执14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148661817E。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罗登宇,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罗小青,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罗高文,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 被执行人何菊萍,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20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经司法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罗登宇、罗高文、何菊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46号2单元603室房屋(包括柴间、车库)。买受人何菊萍(公民身份号码:332527196004274328)以1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罗登宇、罗高文、何菊萍共同共有的坐落于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46号2单元603室房屋及车库(妙高街道水阁路15-16号)的所有权(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32774号、00032775号、00032776号)和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09)第00932号、遂政国用(2010)第01943号]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何菊萍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何菊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 法 贵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向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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