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遂 昌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丽遂执民字第1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866181-7。 法定代表人:余振荣,系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任卫萍,女,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傅剑,男,住*************,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遂商初字第1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卫萍、傅剑立即向申请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归还借款本金1250000.00元及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任卫萍、傅剑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路3弄2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39796、00039797、00032025、0003202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1)第00443号】依法移送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三次拍卖及变卖均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按变卖价格(人民币1060000.00元)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任卫萍、傅剑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路3弄22号的房产【房产证号:遂房权证妙字第00039796、00039797、00032025、00032026号,土地证号:遂政国用(2011)第00443号】交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门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866181-7,法定代表人余振荣】抵偿人民币1060000.00元。被执行人任卫萍、傅剑所有的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龙潭路3弄22号的房产的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李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叶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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