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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时间:2021-11-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根据丽水市审计局《丽委审办行报〔2020〕8号审计报告》,遂昌县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审计报告中反馈的问题和整改建议,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整改,对照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逐条梳理、逐项整改,制订政策、建立长效机制等举措。现将审计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未落实到位

整改情况:加强大额资金支出的管理,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严格按照中发﹝2005﹞3 号文件规定执行。完善了《党组工作规则》,制定了《院长办公会议规则》。对超过3万元以上的经费支出,一律上报院长办公会或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涉案款物及案件执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整改情况:第一时间对626件案件进行核查处理,截止目前,623件已处理完毕;剩余3件案件正在重审,涉及金额14.6459万元。今后,将进一步加强诉讼费退费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清退工作。

(三)执行财经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1、超标准发放加班补助32.76万元。遂昌法院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仍然按照1600元/人的旧标准向在编在册职工发放加班补贴,人均超发250元/月,共计超标准发放32.76万元。其中:2017年超标准发放16.81万元,2018年15.95万元。

整改情况:已对2018年超额发放的11个月加班补贴进行清退,共55人,合计138500元。

2、“三公”经费支出超预算。2018年,遂昌法院公务接待费超预算2.71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超预算4.90万元。

整改情况:完善公车使用、公务接待相关制度,严格按照“三公”经费预算控制数支出。组织相关人员集中学习“三公”经费使用、公车管理等制度,提高控制经费支出意识。

(四)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内控制度不健全。遂昌法院未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举报人奖励账户的管理办法等内控制度;已建的《财务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如缺乏财务岗位设置及职责、货币资金包括备用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等规定。

整改情况:严格按照巡察和审计提出的要求,对内控制度进行了不断完善,并新增了《印章管理制度》《举报人奖励账户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内容。结合相关要求和工作实际,健全《财务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落实。

2、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批先建。2018年1月,遂昌法院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设计施工工程直接委托中国美术学院风景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实施,2018年2月支付了50%的合同款39万元,但遂昌县发改局于2018年5月才批复同意实施该项目。

整改情况:加强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制度学习,提高相关人员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素质水平。依照《遂昌县小额项目简易发包实施办法(试行)》(遂政办发[2019]57号)相关规定确定发包方式,严格依照执行。对不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的相关人员在前期巡察中已进行了相应处理。

(五)固定资产未及时进行核销、报废

1、截至2019年9月,遂昌法院共计车导航仪11台、触控查询一体机1台、二审开庭记录设备1套、法警训练器材1套、打印机26台、摄像机3台、手提电脑50台、数码照相机5台、数字庭审系统设备1套、台式电脑74台等已报废的资产仍堆放在仓库,未及时办理核销手续。

整改措施:安排专人对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登记。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对已到报废年限但尚能使用的设备继续留用,对其他无法使用的设备进行了报废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2、往来款项131.21万元未及时清理

截至2019年底,遂昌法院预付账款110万元已挂账4年、其他应收款20.75万元已挂账7年以上。

整改措施:预付账款110万元已在工程款中进行抵扣,项目决算完成后将进行调账处理。其他应收款20.75万元属于环保材料押金,正与财政及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中。

3、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未按合同计划完成项目建设。遂昌县法院于2019年9月与深圳市杰尔斯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截至审计日,工程仍未竣工验收。

整改措施:该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正在进行项目决算。

4、诉讼费、执行款等历史遗留涉案款46.88万元长期滞留。

截至审计日,中转款专户中有46.88万元诉讼费、执行款等中转款长期滞留,均为2015年前的历史遗留中转款,滞留时间最长为2009年。此类案款基本因判决结果不明确或案件资料丢失等原因,无法明确退缴方式、退还对象等。

整改措施:以上款项已全部上缴财政。

(六)以会议费名义列支招待费。

遂昌法院2017年1月支付会议费0.18万元,实为招待调研课题会议前期工作公务接待费和“深化刑事案件认罪从宽制度改革试点”调研课题公务接待费。

整改措施:健全行政经费使用制度,严格会议管理,对招待费、会议费等进行规范列支。

(七)食堂及物业管理项目采购的合同付款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2019年5月,遂昌法院与浙江莲城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总价175.79万元。合同第二条“每月30日前支付乙方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约定,与招标文件中“于次月10日前支付乙方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规定不一致。

整改措施: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增设合同会签制度,做好合同的规范管理。

(八)食堂内部管理未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017至2019年,遂昌法院食堂的收货验收单与款项审批发票上签字均为同一人,业务经办与授权审批岗位职责未分开。

整改措施:落实食堂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经办和授权审批岗位职责,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制度要求。将货验货人员与审批人员职责分开。

(九)其他收入违规转入工会账户2017年3月,遂昌法院将遂昌县税务局转来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0.81万元违规转入工会账户,用于工会开支。

整改措施:今后严格按照工会文件进行账务处理,从严把关工会各项收支。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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