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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一缙云县人大代表实施司法拘留
时间:2016-02-0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2013年缙云县法院作出(2013)丽缙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朱必胜、朱君归还原告钭丽芬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告吕小方(缙云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缙云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钭丽芬向缙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缙云县法院经查,被执行人朱必胜、朱君因负债跑路,无可执行财产。保证人缙云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无经营,无资金还款。保证人吕小方是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履行能力,但因其县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影响了法院执行。为此,该执行案经缙云县法院请求提级后由中院指定由遂昌县法院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要求其在限期内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但被执行人吕小方至今未提供,也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又鉴于申请执行人不断上访、信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20159月,我院依法向缙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要求对县人大代表吕小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该报告经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慑于执行高压态势,被执行人吕小方表示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此后,其一拖再拖,甚至避而不见。2016127日,我执行局110执行指挥中心接到当事人举报,吕小方在缙云出现,我局执行干警当即出发,下午1时许,在缙云法院的配合下将其带到缙云法院,经过再三督促,由于其态度仍然恶劣,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为此,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及缙云县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我院当即向其宣读了拘留决定书,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的执行措施。人大代表的拘留真正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说明了任何人都不享有法外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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