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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我院拘留一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县人大代表
时间:2015-09-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分享到:

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我院拘留一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县人大代表

我院受丽水中院指定,对缙云法院调解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该案于2013530日达成调解,约定被告朱必胜、朱君在2013年年底前分期归还原告钭丽芬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被告吕小方(缙云县人大代表)、缙云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告未按时履行,原告钭丽芬向缙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朱必胜、朱君因负债跑路,无可执行财产,保证人缙云县小仙都农林发展有限公司无资金还款,保证人吕小方有履行能力,系缙云县白龙仪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

我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并限期提供公司财务报表,但被执行人吕小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拒不申报财产和公司财务报表。期间,执行申请人不断上访、信访,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为此,我院专门向缙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并要求对其县人大代表吕小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经缙云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对吕小方实行司法拘留的报告。慑于执行高压态势,现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我院要求与申请执行人进行协商解决,现案件正在商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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