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遂昌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傅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傅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和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数次前往公益林山场盗伐杉木共计60余株,合计价值人民币3350元。
傅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昌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经审理认为,傅某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傅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被告人傅某按修复评估意见补种“浙江楠”树苗150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