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案发山场属于省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区域,此区块不适宜补种杉木等用材树种。经评估,建议补植生态防护和生态适应性优良的2年至3年生浙江楠等阔叶树种容器苗,采取开挖鱼鳞坑进行栽植……”近日,由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傅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公益诉讼起诉人询问,并就本案生态功能修复提出专家意见,解答相关疑问。这是遂昌县检察院首次在公益诉讼中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我们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相关人员,林木不可滥伐……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人丁慧敏发表出庭意见时说。 本案当庭进行宣判,刑事部分判决被告人傅某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傅某按修复评估意见补种浙江楠树苗150株。 后续,遂昌县检察院将监督傅某做好对树苗的种植及抚育工作,确保树苗存活率,保障当地生态环境切实得到有效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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